律师成功案例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将公司车辆段零部件出售他人
张越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16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任律师
从业10年

一、【案例简介】

张某某作为成都车辆段检修车间组长和研究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车辆段更换检修过程客车零部件中,将就零件换下或将领用的新零部件向公司外人员出售。

二、【辩护思路】

Ⅰ、张某某系成都车辆段职工,其利用经手、保管单位配件的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本案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Ⅱ、XX价格认证中心川价认鉴(2016)1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所做的价格认定,其鉴定方法以及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Ⅲ、关于本案的量刑,张某某具有坦白法定情节、悔罪和初犯的酌定情节,且家庭具有特殊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7年3月17日法院最后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办案随笔】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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