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房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轻判
孙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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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86人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房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40余万元,量刑在3-7年,本律师作证据不足无罪辩护,法院最终只判刑一年。
房某某是做废品收购生意的,其与另两涉案人员于2009年期间收购了两只价值约40万元的油罐,当时是涉案人王某某作为运输司机在运送某单位的成品油罐过程中,谎称是单位的废品并将其卖给房某等人,房某某等人又将该油罐转卖给他人,后公安机关将房某某等人抓获,该案涉案人员共有10余人,如指控的罪名成立,涉案40余万余,极有可能在顶格量刑。接受指派经分析案情后,本律师决定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案发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最终法院认定房某某罪名成立,但只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由于房某某已经羁押了将近一年,判决不久后即被释放。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房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构成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定罪时需要相应地认定明知要件的存在。纵观本案,经分析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没有直接证据且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房某某在交易时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观心理状态,理由如下:
一、首先,对于王某某欲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个事实,被告人房某某是不知情的。
在王某某作为司机在履行被害人安排的工作时欲将货物非法处置的过程中,当时被告人房某某在家休息,另一被告人尹某某打电话过来联系购买液化气罐的事情,至于他们怎么联系、怎么过来的,被告人房某某并不知情,也更不会想到液化气罐及托板是王某某欲非法处置其占有的他人财物,被告人房某某只是有些怀疑物品是偷来的,但由于这些物品的特殊性,觉得偷的可能性很小,这种疑虑很快被打消。实际上,该物品也并不是王某某偷来的,而在当时交易之前,王某某也的确是该物品的合法持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收购该物品与事实不符,作为局外人的被告人房某某怎会明知该物品是王某某犯罪所得呢?由于此案的关键人物王某某并未归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当时是明知涉案物品是犯罪所得这个主观心里状态仅仅是推断,并没有得到相关证据印证。
二、其次,从案发的时间、地点、案发后被告人的言行举止来看,认定被告人明知这个主观心态并不确定。交易的时间是案发当日下午三点钟,是在白天,如果被告人房某某明知该物是他人犯罪所得,由于涉案物品较特殊且体积较大,一般说来不会在大白天公然进行这样的交易,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这种犯罪活动,也违反常理。从交易的地点来看,是在被告人房某某租住的地点周围,被告人房某某没有刻意的选择一个遮人耳目的地方,交易完全是公开进行的,如果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还这样明目张胆的进行,作为常人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后果。在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房某某也没有采取躲避、逃避司法机关打击等措施,直至被抓获后,才知道交易的物品的确是他人犯罪所得。
三、涉案物品的评估价格与交易时价格的价差,不应作为推断被告人房某某主观明知的依据。
虽然涉案的液化气罐及托板的销售价格大大低于评估价格,但王某某出卖时是按照废品出卖的,并不是以成品价格出售的,被告人房某某也并不确定这些物品实际价值,这从他们将该物品转卖给他人的低价中能够得到印证。既然王某某出卖时是按照废品出卖,被告人房某某就按照当时的废品市价购买,毕竟这些物品不是日常常用品,除了专业人士,一般人很难估算其价值。不能单单以事后评估机构所确定的价值与案发交易价格的价差,在不考虑被告人房某某当时主观心态的情况下,作为被告人房某某明知心里的一个考察依据。
综上所述,由于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恳请法庭能够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军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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