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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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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5-09

基本案情:沈阳某公司委托深圳一家公司开发一款手机,双方签订了《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深圳公司预计开发周期为100天,沈阳公司签订合同后需支付第一期开发费用100万元,20108月合同签订后,沈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开发费用,第二期费用在外观设计出来后沈阳公司再支付50万元(沈阳公司在没有看到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为了加快进度已经按照深圳公司的要求支付了该款项)。但是,截止20111015日,沈阳公司发函催告深圳公司已经违约,要求退还开发费用的情况下,仍旧没有看到开发的样机。

双方协商不成,沈阳公司委托我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定:1、解除该协议;2、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深圳公司开庭辩解:一、开发周期只是一个大概的时间,并不是具体的约定时间,况且沈阳公司也同意延期;二、沈阳公司已经完成了外观设计,按照合同约定,沈阳公司下一步有配合调试样机的义务(但这恰恰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

我的代理意见:

一、毕竟双方有约定的开日期,即使是一个大概的估计时间,但深圳公司已经过分的延迟了合同约定的实践,该份合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一份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沈阳公司只有付款、验收样机的义务,没有配合调试的义务;

二、根据协议深圳公司负责合同方案的硬件、软件设计,并负责合同方案的功能测试、性能测试、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深圳公司都有义务在约定的开发周期100天内,按照开发协议约定的文件独立完成手机开发项目,并生产出样机、调试成功后交付答辩人验收。

深圳公司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开发任务,已经违约,沈阳公司主张解除该协议,深圳公司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后期开发项目款项80万元,且已收取的项目款应该退还沈阳公司。

最终裁决:深圳仲裁委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

办案体会:在日常的经营中,无论什么合同,公司对外签合同时,其中的权利义务一定要约定清楚,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生纠纷,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是管理经营中的细节问题,稍微有规模的公司还是聘请一位常年法律顾问或者招聘一些懂法律的员工做法务类,避免脚痛医脚,背痛医背的问题出现,不要吝惜那点费用,否则出现问题时,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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