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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孙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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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一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赔偿了死者亲属10万元钱。该案后来由检察机关移送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于该院是广州市量刑规范化的试点法院,当日有一些外地的法官到庭观摩。庭审时控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方面没有争议,但在量刑方面,公诉人提出了1年半的量刑建议。作为辩护人,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关押了4个多月,结合本案情况,提出拘役5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建议,最后,法庭当庭宣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适用缓刑,当天李某某被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个,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至死亡五人以下,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之后每再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10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5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期的10-30%。
5、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本案中李某某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首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人民币106000元。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某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从未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事情发生。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并主动要求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刑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基准刑应当为一年有期徒刑。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可以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法。
再次,被告人李某某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人民币10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对交通肇事善后事宜的积极而有效的处理态度,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最后,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一贯遵纪守法,此案案发前,在其45岁的人生经历中从未受过刑事及治安处罚,案发后,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李某某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时适用拘役5个月刑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给予被害人一方赔偿,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又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军

广东╳╳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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