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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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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未买交强险 乘客受伤如何赔
更新时间:2011-08-03

两车未买交强险 乘客受伤如何赔

一、案情

被告唐某驾驶湘M23366小型轿车搭载原告王某等人在行驶过程中,与停在道路右边被告桂某的无牌小型农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驾驶未年检的车辆上路行驶,遇前方停有车辆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桂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系乘客无交通违法行为,无责任。由于发生事故的两辆车均未买交强险,唐某、桂某、王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王某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某、桂某共同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遭受的损失141365元。

笔者作为被告桂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

二、焦点

被告桂某所有的小型农用车未买交强险,是否先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成了本案庭审中的争执焦点。

原告王某的代理人主要辩论观点是,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二款(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该办法修改后,应为第三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责任大小按照比例承担,即被告桂某应首先在交强险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110000元,在交强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10000元,剩余部分21365元由桂某承担30%计6409.5元,由被告唐某承担70%计14955.5元,如果照此判决,被告桂某将赔偿126409.5元,占赔偿总额的89.42%。

笔者作为被告桂某的代理人主要辩论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只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而本案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既不是行人,也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于双方的机动车均未买交强险,原告王某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那么二被告只能按照事故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才是公正公平的,原告王某代理人的辩论观点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同时,原告的部分损失计算过高。

因原告王某与被告桂某分歧意见较大,法庭试图调解未果。

三、判决

庭审后,祁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王某在事故中无中责任,其经济损失又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只能由侵权人按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桂某承担未投交强险的最低赔偿数额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核定是120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因此判决:"一、被告唐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 120100元的80%计96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100080元;二、被告桂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 120100元的20%计24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25020元。

由于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思考

随着我国汽车数量的急增,交通事故呈多发性和多样性,本案的情形绝非个案,在农村及乡镇较为普遍,而在法律适用上无明确具体规定。

还有一些较普遍的情形,比如机动车虽买了交强险,但由于驾驶员无证驾驶或虽有证而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受害人起诉到法院后,保险公司往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以及保监厅函[2009]200号《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为依据,认为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提出抗辩,法院大多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以人为本出发,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只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不赔,并未规定对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失不赔为由,判决受害人胜诉,而这在对法规的理解上,未免有点勉强。

对于上述情形,除了交警部门应加大对无牌无证无交强险机动车辆、以及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外,有关立法、司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对策。

作者:纪道生

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74652128

20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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