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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从公安指控绑架罪到检察院起诉时罪名变更为非法拘禁罪的成功辩护
更新时间:2018-04-26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郭某与被害人李某等进行赌博活动,郭某发现李某打假牌。被告人何某、郭某将李某带至茶坊并安排人员看守,并让李某家属送钱10万元赎人。
2017年4月27日,郭某因涉嫌绑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6月2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批准逮捕。

二、量刑标准
【绑架罪】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拘禁罪】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办案经过
曾莉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立即展开相关工作,先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郭某。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曾莉律师认为郭某不构成绑架罪而是非法拘禁罪。
曾莉律师就罪名问题先后数次约见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并向检察院提出了书面律师意见和建议,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郭某涉嫌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郭某犯绑架罪不能成立

四、案件结果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律师意见和建议,认为侦察机关认定郭某涉嫌绑架罪的罪名不成立。
2018年1月25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

五、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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