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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案件-朋友圈行为的界定
更新时间:2018-04-24

名誉权纠纷案件-朋友圈行为的界定

案情介绍:北京市某旅游公司委托圈内另一家某林旅行社帮助其去往台北的旅游团购买飞机票,该飞机票需要飞往泰国转机,结果由于游客无泰国签证导致无法登记,后无奈之下某佳旅游公司再次请某林旅行社购票直飞台北。事后某佳旅游公司找到某林旅行社质问,当初购票时再三确认是否需要签证,某林旅行社都肯定答复不需要,结果造成二次购票损失,且拒不赔偿。故某佳公司员工在朋友圈内发布此事,提醒同行小心谨慎。某林旅行社以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

周律师认为:此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首先某佳公司发布的事件是事实,不存在虚构诬陷行为,其次公司员工在自己朋友圈发布并不足以影响某林旅行社的声誉,也不足以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判决:一审法官采纳周律师的观点,认为某佳公司的行为不足以侵犯某林旅行社的名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另某佳公司行为确实不妥,要求停止发布。后某林旅行社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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