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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审免除刑罚
更新时间:2018-04-24

敲诈勒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审免除刑罚

案情介绍20109月李某、赵某合作经营某科技公司,为某协会分会运作项目。20135月赵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某政通公司,同时伪造了某协会分会的公章,冒用分会名义并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开展与某科技公司同类业务。

20154月王某、李某发现赵某私刻某协会分会公章并展业务。后经过双方协商,赵某同意赔付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86于万元,并于20164月给付完毕。2016911日,李某发现公司损失远不止于这些,故再次向赵某索要钱财,赵某写下欠人民币200余万元的欠条。后李某在多次与赵某联系索要上述欠款。

20161028日晚上,李某到赵某家中索要钱款,赵某报警。20169281时许,李某在赵某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后被告人上诉并聘请周律师为其辩护。

周律师辩护词:周律师从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主观和客观、行为的实质进行了辩护。周律师认为李某不具备主观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此目的指无法律依据而意图占有对方财产。而李某的索赔有事情和法律依据。具有正当性。

赵某与某科技公司以及某协会分会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李某代表某科技有限公司或者某协会分会围绕侵权事实索赔,是在行使民事权利,不影响其正当性。故与敲诈勒索罪无关。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采纳周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上诉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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