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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来自母亲的两份遗嘱
更新时间:2018-04-24

遗嘱继承-来自母亲的两份遗嘱

案情介绍:谢某军与谢某姗是姐妹俩,2016年姐姐谢某军以遗嘱继承为案由将妹妹谢某姗诉至法院。谢某军称谢父与1998年去世后,谢母于2005年使用其工龄和谢父的农龄购买海淀区的房子,并于同年6月拿到产权证。后谢母分别于2010年、2011年给谢某姗、谢某军写下遗嘱。后谢某军以遗嘱继承为由将谢某姗诉至法院。

周律师意见:面对两份遗嘱首先应确定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两份遗嘱皆出自于谢母。另即使最终认定谢某军的遗嘱因书写在后,而导致涉案房屋为谢母留与其所有,但是谢母在购买房屋时使用了谢父的农龄,这具有财产性质,故谢某军应将该部分依法给予谢某姗,最后谢母留下的其他财产应按法定继承,谢某姗理应依法继承。

判决:法院最终采纳周律师观点,将谢父农龄对应的部分财产折合现金,判决谢某军给付谢某姗,谢母留下其他财产姐妹二人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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