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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关于继承的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8-04-18

案例一

亲子鉴定是确认继承人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

——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

继承纠纷案


案情

韩某丽与被继承人修某辉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生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修某敬系被继承人修某辉之父,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生之子。修某辉去世后,产生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子。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支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


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亲子鉴定主要用于厘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生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人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人身份,使二人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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