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93号
某日资电子公司因与2名员工因劳动合同违法终止事由发生劳动纠纷,且某日资电子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并被裁决向两名员工支付共计12万余元的违法终止赔偿金。
在此情况下,李佳越律师接受某日资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件一审阶段的诉讼。接受委托后,经过李佳越律师与该公司的人事经理的充分沟通,并查看了对方2名员工的所有相关材料,并确定了代理方案。李佳越律师在庭审中,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重点分析了公司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并从对方2名员工在仲裁阶段的陈述角度,提醒法官注意2名员工经过反复考虑,最终在终止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属于与公司达成终止协议的行为。该观点最终被法官采纳,并推翻仲裁裁决,判决公司无需向2名员工支付赔偿金。
通过李佳越律师认真细致的工作,使得公司面临不利局面的情况下,挽回12万余元的损失,且为后续同等情形员工的处理,提供的有利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