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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邓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4-09

2017年823日10时许,原告曾XX在宜章县XX9组生活用水井洗衣服时,发现被告邓XX正在抽该井的水用于灌溉。原告曾XX便拔掉被告抽水的插头,在井里洗衣服。被告邓XX发现插头被拔抽不了水后与原告曾XX发生争吵,发生争吵后将原告曾XX推到井里,原告曾XX落水不久被离井口不远的欧XX和曾XX从井水里救出。落水当天原告曾XX被送至宜章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1、溺水;2、吸入性肺炎;3、糜烂性胃炎;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5、右下肢软组织擦伤;6、左肾小囊肿。原告曾XX在该院住院治疗6天,住院期间由其丈夫欧XX护理。被告邓XX因本案被XX县公安局以宜公(白)决字[2017]17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事情发生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遂委托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青律师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邓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曾XX经济损失共计436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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