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初字第192号
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福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2130元(已交),由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靖钧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宣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