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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婚后在哪生活产生矛盾 无奈之下起诉离婚
更新时间:2018-04-03

案情简介:夫妻因婚后在哪生活产生矛盾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1年8月1日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19日在山东省沂水县登记结婚,2013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甲(曾用名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缺乏了解,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8月9日,双方在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又继续共同在烟台市生活三个月。此后,被告返回青州市居住,并请求原告到青州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复婚,并在烟台市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双方夫妻感情稳定,未发生矛盾。同年9月1日,双方租住的房屋发生火灾,被告自觉无法适应在外生活,返回青州市居住,并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共计1500余元。原告以被告没有兑现共同在烟台市生活的承诺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稳定,并无矛盾冲突,庭审中,原告亦认可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主要是被告没有兑现共同在烟台市生活的承诺,此外双方再无其他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根据该条规定,登记结婚后的男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在女方家庭所在地生活或在男方家庭所在地生活。本案原、被告因上述问题发生争执,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不应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对原告所诉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被告复婚后感情尚可,无根本性利害冲突,且分居生活时间较短,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加之双方婚生女卢某甲亦尚年幼,需要父母呵护,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婚后在那里生活,是很多夫妻会面临的问题,也有很多夫妻因此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属于双方可协商的问题,还没严重到影响夫妻感情的程度,不能成为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法院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及解释: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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