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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雄进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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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无罪
更新时间:2018-03-26

这是一起十分凄惨的交通事故。事情发生在2013年的9月的一天,陈某驾驶中型货车前往某工业园拉货,在行进到工业园十字路口时,与左侧无证驾驶无证摩托车的。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摩托车乘客重伤,车辆及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经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次责,货车司机陈某担主责,并以涉嫌交通肇事对货车司机陈某予以刑事立案,我们于2013年9月受理本案,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后经多次与公安及检察机关沟通反映,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未能采纳我们的申请重新对事故进行认定的申请及法律意见,仍对陈某实施了刑事拘留,及逮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我们继续依法依事实及实际情况,多角度分析事故的形成原因,事故形成原因是摩托司机经过十字路口时,提交我们申请重新对事故进行认定的申请及辩护意见,并在法院审理阶段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经过两次开庭后、一次延期审理后,最终经检察法机关以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最终,陈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期间经过申请也获得了检察院的国家赔偿。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未刑诉字【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陈某及死者和伤者均因由于疏忽大意,在xx区xx镇工业园内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给社会造成危害给家庭造成痛苦,依法应在其责任范围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佛公交认字【2013】第xxxxxxxxx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存在①适用法律错误②因果关系不明等问题。

1、 严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项、第()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实施条例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规定,实际上是考虑到驾驶的实际情况,汽车的驾驶员座位左前方是有一个支撑驾驶室的支架,驾驶过程中直接影响到驾驶员左方的视线。)通过现场图可以发现被告人的车从右方直行,而严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从左方直行,依此严某没有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陈某的来车先行,况且还是四档高速行驶,到达案发地点的时速应在60公里或以上(其车辆行驶可加速距离六七百米内是一条直线),而陈某是从另外一条道路转弯进入案发路段,从路口到案发地点约200米,按照货车正常加速速度和距离,到达案发地点的时速不会超过40公里。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是①适用法律错误②因果关系不明,严某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摩托车驾驶人严某既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不懂驾驶技术,不懂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规,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能力,不能正确处理驾驶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所驾驶的摩托车又没有号牌,行车时又未戴头盔;违反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摩托车应佩戴安全头盔。严某的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3、通过到现场环境观察,交通部门提供的现场图等显示现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行车方向,在20米外根本无法发现前面有一个十字路口(被旁边的建筑和绿化遮挡住了),向前看到是一条直路,旁边并没有其他岔路;相反严某经常在该路段行走,严某行车的那条道路视野开阔,左边是一片草地,百米之外就能发现前方有一十字路口。

综上: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应该在严某,其没有系统学习过交通法规,不懂驾驶技术,没有获得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导致在到达出事地点时,没有且也不知道应该如何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在进入路口前应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此外,严某驾驶的还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五无车辆。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是有过错,但其过错并不能因为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陈某本人没有受伤就将主要责任违法推卸到他的身上。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严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或最多也是同等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陈某最多是负同等责任,因此,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致

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唐雄进律师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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