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
陆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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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10年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向其介绍绿城公司是他与其他人投资巨额资金成立的公司,公司前景良好。被告可将其在该公司股份6%转让给原告。为此,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明确被告将其在绿城公司的股份6%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480000元。原告当即把480000元给了被告。但被告没有将股权书给原告,亦未向原告分红,仅于2015年1月给原告30000元。原告对被告产生怀疑,到工商局查询,发现绿城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0000元,而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原告受让被告在绿城公司6%股份的转让款却占了绿城公司注册资本的96%。被告6%存在欺诈行为,股份转让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450000元及利息。

作为被告方代理人,我们认为:首先,原告诉称480000元投资是事实,被告与其他人投资成立绿城公司,虽注册资本为500000元,但实际投资为8000000元。为解决资金问题,三股东商议去找其他投资人,故被告将其持有6%的股份转让给原告。第二,2014年公司分红500000元,被告根据其转让给原告的股份比例,给原告分红30000元。原告称30000元不是还款。2015年公司效益不好无分红;第三,480000是投资款,不是借款,无需归还。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点评: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应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上来看,只要当事人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即生效、成立;

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从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及实际履行看,股权转让款已实际交付,股东会已召开,所有股东会一致同意被告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协议对各方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作了规定,故应视为公司内部的股东登记已完成,原告在绿城的股东地位已确立。

再者,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见,股东的出资不可抽回,只可以依法转让,因经营中大发生困难想要抽回出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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