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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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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意外受伤,企业支付伤残补助
更新时间:2018-03-08

【审理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常某原为某厂工作人员。20141020日中午,常某在该厂食堂摔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后常某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

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包括收集信息、现场勘查等,并进行了伤残鉴定,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赔偿,最终使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常某的裁判。在某厂不履行裁决文书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维护了常某的权益。

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审理,认定某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某厂向常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46823.33元。

律师点评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文号:郫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288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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