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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其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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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被侵犯可主张住房补贴款
更新时间:2011-07-25

  案情

  家住普陀区的杨老太与丈夫本有私房一处。1992年,杨老太与丈夫及儿黄某、儿媳桂某、孙女五人因该私房拆迁得到一套位于普陀区某弄某号某室的62平方米的公房。入住后,家庭矛盾四起,纷争不断。杨老太与丈夫为了家庭和睦,只好和儿子等分灶吃饭。1995年8月,杨老太丈夫去世。之后,儿媳等三人开始经常对杨老太欺凌、辱骂。为有个栖身之所,杨老太只好一再忍让。2000年6月,儿子等三人瞒着杨老太把该公房买下成为其三人的产权房。且不许杨老太居住在该房内,称该房已是其三人的产权房。

  此后,杨老太只得借住于他处。在面临实在无处栖身的困境下,杨老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补偿其住房补贴款人民币12万元,由杨老太自己解决住房。

  法院判决

  从原来的系争房的住房调配单、公房租赁凭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杨老太是合法的公房同住人。其完全享有作为同住人的权利即有权成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之一和在该房内的合法居住人。而三被告却于法不顾,于情不理,欺瞒排斥原告,擅自将公房买下。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购房权益与居住权益。法院认为,2000年6月三被告在以原告工龄的优惠条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购下了该房。该系争房屋系原告及丈夫共有的原有私房动拆迁后安置的公房,原告丈夫去世后,该房实际系原、被告居住。之后,该系争房屋虽以三被告名义买下,产权人为三被告,但原告系该房的同住人,原告对该系争房屋仍享有居住权。由于原、被告居住一起,关系不和,被告欺凌、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在该房居住。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住房补贴款,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被告黄某、桂某、黄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住房补贴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自行解决住房。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公房成为售后产权房后居住人之间纠纷引起的民事侵权案。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且受害者往往是老年人。原告杨老太为维护自身合法的购房权益和财产权益,在律师的帮助和指引下从给付居住权补偿款这一角度提起诉讼,此既可解决老年人权益受损问题,也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失为一条较好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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