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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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尽早介入的价值,以一例盗窃案件为例。
更新时间:2018-03-07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涉及金额也只有不到4000元。初始接受当事人家属法律咨询时,家属认为案件简单,事实比较清楚,不知道律师介入的作用。我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时间节点告知了当事人律师能够起到的作用,告知当事人,对于简单刑事案件,有可能在短短三日或者之多七日内就要移送检查院提起批捕,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律师尽快介入向办案机关沟通取保事宜。家属仍然犹豫,但是最终在接近一周的时间内还是与我建立了委托关系。接受委托后,我及时进行了会见,并与办案部门取得联系,果不其然,办案部门在第七天也即我会见的当天已经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提起批捕,并表示现在不会审查律师提出的取保申请。随即,我在其移送材料的第二天赶到检察院,约见了承办检察官,向其说明了请求不予批捕的理由,并向其递交了书面的申请。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以情节轻微没有必要羁押为由没有批准公安机关的批捕请求,后续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最终此案在去年12月以当事人获得缓刑的结果结案。


心得:刑事案件初期讲究的就是速度,因为初期各个程序节点非常紧凑,就拿这个案例来件,如果在迟几天律师介入,有可能就丧失了和检察院对接的机会。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批捕,那么后期取保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一旦不能取保,当事人就可能被判处实刑,也就会长时间没有人身自由。因此建议犯罪嫌疑人家属,无论案情是否复杂,如果决定请律师,那么一定要及时委托,因为您家人的权利是经不起耽搁的。下文是我向办案机关递交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


关于王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意见书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1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移送到贵院提请批捕。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雅平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核实相关情况,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目前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面临的刑事责任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雅平涉及到的犯罪金额较小,如果构成犯罪,也仅仅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本罪中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刑法对于该罪名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上文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的规定,由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故其符合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条件。

二、本案涉案财物已经被完全追缴,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过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之前没有违法以及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本次行为中涉及到的赃物已经完全被追缴,实际上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已经完全得到了弥补,可以认为本案犯罪情节实属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并未达到应当予以逮捕的程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本案中,结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过往没有犯罪前科的历史、犯罪性质、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悔罪的良好态度这些事实,可以认为即使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其家属也表达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办案的态度。因此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没有达到上文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法定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故请求贵院不予批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辩护人: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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