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昆山市张浦镇一居民家中实施盗窃,窃得手机一部、相机一部。在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户主吴某发现,后被告人马某为抗拒抓捕用手电筒击打被害人吴某头部致其受伤,并与被害人吴某厮打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头部已经构成了人体轻微伤。
2017年4月17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接受本案后,作为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并详细研究了卷宗材料,对公安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反复核查,结合公安所做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结合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发现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
庭审中,公诉人根据公诉书的指控,提出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本着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提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充其量属于盗窃。量刑意见建议为一年左右和相应辩护意见。
该案经过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充分论辩。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系盗窃犯罪当场实施暴力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仅构成盗窃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真正还被告人一个公道。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