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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其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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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施工案例
更新时间:2011-07-25

A公司与B单位,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即人民币叁仟万元,由B单位全额垫资施工,并约定垫资利息每年20%。

签约后,B单位即按约定垫资施工。施工整一年,工程竣工,经验收质量合格。但,在结算最终价款时,由于A公司不愿支付垫资利息,双方产生争议。

B单位遂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垫资并支付20%垫资利息。而A公司则认为,双方约定的垫资及垫资利息无效,A公司只需支付B单位工程款人民币叁仟万元即可。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明确约定,B单位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一、A公司返还B单位垫资人民币叁仟万元;二、A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B单位垫资利息;三、B单位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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