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世其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租房开不出饮食店 租客将房东告上法庭
更新时间:2011-07-25

[摘要] 李先生将一间建筑面积115.02平方米门面房(含楼上)出租给陆女士使用,租赁期为三年。签好协议后,陆女士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以饮食用途予以经营使用。没想到的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陆女士却遇上了麻烦。小老板租下门面房打算开店,万事俱备后,却不料门面竟因有禁业规定,不能办餐饮店。为此,办不出营业执照的老板陆女士便将房东李先生告上法庭。日前,南汇区法院判决双方接触租赁协议,房东李先生给付陆女士装潢补偿款3.5万余元并返还陆女士已付租金1.75万元。

2006年9月,陆女士向李先生租借房屋想开饮食店,李先生将一间建筑面积115.02平方米门面房(含楼上)出租给陆女士使用,租赁期为三年。签好协议后,陆女士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以饮食用途予以经营使用。

没想到的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陆女士却遇上了麻烦。原来,李先生的房屋虽属商业用房,但因位于居民住宅楼,被环保部门规定不得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因环境评估未能通过,办不出营业执照,陆女士认为,李先生明知房屋有营业限制,却未加以告知,便将他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陆女士认为,李先生作为房东理应知道该房不能从事餐饮业,而未明确告知,却将房屋予以出租,从而使自己造成大损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判令李先生赔偿其损失17.5万元。李先生则认为,双方协议并未约定房屋用途为餐饮,仅约定作为店铺使用,至于陆女士用于何用途是她的事而与己无关。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驳回陆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租赁房虽属商业用房,但因位于居民住宅楼不得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视为李先生是知道该限制性规定。由于其未明确告知陆女士,因此存在缔约上过失。据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解除;陆女士将厨房设备等财产自租赁房内搬离,将租赁房归还给李先生;李先生给付陆女士装潢补偿款3.5万余元,装潢财产归李所有;并返还陆女士已付租金1.75万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