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菲律师l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借款到期前签订的抵债协议无效,法院判决仍应还钱!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于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徐某借款共计40万元整,约定月息1.8分。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杨某,同时还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高新区)法院管辖。在借款到期之前,杨某无力还钱,就和徐某签订抵债协议一份。借款到期后,杨某无力还钱,徐某将杨某告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认为,抵债协议无效,杨某仍应向徐某偿还4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1、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徐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月息1.8分计算,从2014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另外2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月息1.8分计算,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承担。
核心证据:
1、2014年6月30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徐某借款2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据及还款计划书》、打款银行流水
2、2014年7月1日被告杨某向原告某借款2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据及还款计划书》、打款银行流水
律师点评:
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若没有十足把握,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否则,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