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长虹律师
江苏-苏州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12
好评人数
85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老人操场跑步惹纠纷,校方被判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8-03-02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侵权案件,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新闻网站数百家媒体予以报道或转载,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引发了网民对高校体育场馆管理责任的大讨论。

本律师在该案中代理被告一朱某,接案后,经仔细研究分析案情。本律师认为,本次事故损失不应该由朱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律师向法庭提出追加学校为被告,并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最终辩护成功,法院判决,撞人者朱某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基本案情

20167月份的一天下午,马某进入某大学操场在跑道上慢跑。然而此时,就在离他很近的跑道内部红土区域,有几个年轻人正在踢球。马某称,一个小伙子在背向马某跑动接球后转身时,与他进行了身体接触。不过,马某当时并无不适,便继续跑步,跑完后离开操场。约四十分钟后,马某感觉肚子疼痛,于是匆匆赶到在该大学担任宿管员的妻子处,又在妻子的搀扶下返回操场,与认为撞到他的朱某交涉,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警察要求先处理伤情,朱某随后陪同马某一起前往往医院急诊治疗,后经诊断马某为脾破裂。当晚,马某就进行了脾切除术。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出院后,马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近30万元。

本律师的主要观点:

一、本案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1、原告马某的过错表现为在禁止跑步人员进入的时间内擅自闯入足球场地,且其不具备允许进入足球场的身份。

某高校在足球场外设立的标志清晰载明‘课外活动时间限对本校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开放,谢绝外来人员进场地活动。’本案原告马某不是学校的教职工或管理人员,更不是学生,也未购票进入。原告擅自进入操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

事发时间段内只允许业余球队进入,根本不允许跑步人员进入。从现场执法记录仪中踢球队员的证言、球队人员的证人证言、某高校球场管理人员的录音、体育部负责人的录音,学校操场上的指示牌,均可证明晚上六点半后才允许跑步人员进入,且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其次,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进入体育活动操场后,应该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因为体育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更何况是进入中央场地还有激烈的足球比赛进行中的场地!进入体育场所的人自然应该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否则对于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该自担风险。

2、本案原告不能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

其一,原告是在所谓的碰撞事件发生后又离开操场后一段时间才返回操场的,脾破裂的损害后果与原告自称的碰撞事件之间存在时间差问题,而在这相当长的时间里,很难排除是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的损伤后果。

其次,即使被告一与原告曾经有身体接触,也不能证明脾破裂就是被告一的原因所致。根据医学常识所知,脾破裂分为两类1.外伤性破裂,归因于外界暴力的作用。2.自发性破裂,自发性破裂的原因是病理性肿大的脾脏由于剧烈咳嗽,打喷嚏或突然体位改变等导致。加之原告本身身患数病,糖尿病、高血压、肾结石等,引发本次脾破裂的原因不明。原告也未能证明本次脾破裂的病因就是外伤原因导致,更未举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脾破裂的原因。

再者,即使是外伤导致的脾破裂,根据常识可知,必定需要具有一定力度的冲撞才可造成这一后果,或者引起原告倒地,或者引起原告打趔趄,然而,原告并未终止运动,如果存在较大力度的撞击,双方一定会终止运动,或者引起围观。然而事实是原告在所谓撞击大约一个小时后才来找被告一,说是被告一造成了他的损伤,显然不符合常理。

3、本案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1)原告举证因果关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原告主张:其脾破裂与被告的过错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主张是“积极”主张,是证明“存在(有)”,其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因果关系的鉴定也应该由原告申请鉴定,况且马某的既往病史属于原告马某自己掌握的证据。

2)原告否认原告的主张,否认脾破裂与原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消极”主张,是“不存在(无)”的主张,是无需,也不可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二、本案中的被告二某高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

1、案发时间段并非操场对社会公开开放时间,被告二却擅自放行原告进入足球场地。

某高校的管理人员称下午六点半后才允许其他购票人员或教职工进入操场跑步,然而原告是下午四点多钟就进入操场的,来操场找被告一协商时,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也可以看出,接警时间是20167161822分,说明某高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在不允许跑步人员进入的时间使得原告能够擅自顺利进入操场。

被告二声称该时间段是向公众对外开放的时间,完全是无稽之谈。代理人曾在法庭辩论时质问其如何判断甄别跑步人员和业余球队队员,至今被告二也未予以回答。因为足球场是封闭式的且只有一个入口,所有进入场地的人员在六点半之前需购票后方可进入。而按被告二的说法,收费只针对球类活动人员,而跑步人员则免费。那么请问,如何防止球类人员为逃票而冒充跑步人员呢?难道管理人员是火眼金睛,看脸就能辨认出是否需要购票吗?

2、某高校在明知中央足球场正被联赛球队占用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人员安危对外售票进行谋利。

正是某高校在明知中央足球场地被占用的情形下,明知业余足球队进去不可能有正规场地可活动的情况下,却仍然对其售票允许进入!如果除中央场地外,不允许其他地方踢足球,被告二根本不应该向被告一售票,更不该让被告一进入场地!更让人瞠目结舌的居然在同一时间还允许个别跑步人员进入!可见,某高校完全无视其应负有的场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被告一是购票进入的,为此向被告二支付了十元费用。那么根据民法理论,有偿法律责任大于无偿法律责任!因此,被告二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某高校在足球场内外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事发时,某高校操场内外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入内人员进行提醒和警示!更未尽到任何管理义务!退一步讲,即使其操场可以对外开放,但开放不等于可以免除其管理责任!恰恰是对外开放后,将会涉及更多的人员安危问题,更应该加强管理!遗憾的是,至今,某高校的足球场在管理方面仍未有任何改进!

综上所述,在这起侵权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二的过错远远大于被告一,因此,应判决二者承担主要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