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吴***,女,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沂水县卞庄镇龙沂庄村226号。
答辩人现就与刘**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与刘**离婚。
二、女儿刘*琪由答辩人抚养,刘**依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抚养费。理由为:
1、女儿一直由答辩人抚养,母女感情良好,现在也在答辩人处一起生活,如果离开母亲的照顾对女儿成长极为不利。答辩人有能力有条件给女儿刘诗琪提供更有利的生活。
2、刘**年龄已大且无固定工作并且存在酗酒行为,不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其对照顾孩子缺少基本的生活常识,尤其是对于女孩子的成长需求更不了解。
3、刘**本身年龄已大,其父母年龄更大也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
综上,女儿刘*琪不宜与刘**共同生活,随答辩人一起生活对女儿来讲更为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恳请法院判决女儿刘*琪由答辩人抚养。
此致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
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