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大兴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8
好评人数
60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离婚答辩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1-09-26

离婚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吴***,女,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沂水县卞庄镇龙沂庄村226号。

答辩人现就与刘**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与刘**离婚。

二、女儿刘*琪由答辩人抚养,刘**依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抚养费。理由为:

1、女儿一直由答辩人抚养,母女感情良好,现在也在答辩人处一起生活,如果离开母亲的照顾对女儿成长极为不利。答辩人有能力有条件给女儿刘诗琪提供更有利的生活。

2、刘**年龄已大且无固定工作并且存在酗酒行为,不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其对照顾孩子缺少基本的生活常识,尤其是对于女孩子的成长需求更不了解。

3、刘**本身年龄已大,其父母年龄更大也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

综上,女儿刘*琪不宜与刘**共同生活,随答辩人一起生活对女儿来讲更为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恳请法院判决女儿刘*琪由答辩人抚养。

此致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

2011年3月31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