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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管晓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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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张某于20061月向王某借款二十万元,并立有欠条一份,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二十万元借款。

原告所在的A公司与被告签有一份居间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A公司寻找合作伙伴,洽谈项目,项目成立且合作成功后,由A公司向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期间因洽谈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其后,被告寻一合作伙伴B公司,谈判过程中,B公司因资金账户被当地法院冻结,为解冻,要求向A公司借款二十万元,遭A公司拒绝。被告为了促成项目的谈判成功,获取高额的报酬,个人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再借给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日,由原告直接向李某汇款二十万元。后A公司,被告及原告得知,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刑,所谓谈判项目也是一场骗局而已。

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一、欠条;二、居间协议;三、银行汇款凭证。然而被告辩称尽管其立有欠条,但此欠条为原告授意所立,非自愿行为,且未收到二十万元款项,我方出示的银行汇款凭证是A公司向原告所借再出借给李某,所以不予认可。后我又补充一证据即原告相关银行卡当日划帐明细,用以证明原告当日只有也仅有一笔二十万元的款项交易被划出。

我国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仅仅凭借条还不能认定存在借款事实,应有债务人收到款项的证据。此案中原告持有被告所立欠条,收款人却不是被告,争议就在于此,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阶段,法庭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借款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欠款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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