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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交房多年 购房人无奈起诉索要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8-02-06

开发商迟延交房多年 购房人无奈起诉索要违约金


案情:


开发商多年未经过房屋综合验收,开发商却向购房人邮寄收房通知书,经多次沟通,购房人始终没有实际收房,没有领取钥匙,在得知其他购房人已经通过诉讼获得违约金后,原告方起诉索要违约金,本案成诉。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也已经实际领取违约金。


判决: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791民初27号

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苏雷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连云港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连云港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雷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6912.4元(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违约数额计算至有效交房之日);2.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的钥匙,在一年内通过房屋验收并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按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位于XXXX商品房一套,房屋坐落XXX室,房屋建筑面积98.45平米,房屋总价414675元,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支付首付款J24675元,剩余房款于2014年2月28日前办理银行按揭。但被告并没有依约在2015年10月28日交房,经无数次的交涉,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交房,按照购房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凯捷利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诉求要求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我们认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自2015年10月2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649天),2、对于原告诉求第二项请求没有依据,理由是现案涉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即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内,提供办理产权资料交产权登记记录备案,如果超过该期限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在房屋没有实际交付,因此不能适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房屋没有实际交付,且被告也向原告承担了相应的违约金,无法交付房屋销匙。原告按揭贷款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4年2月28日,原告实际办理时间是2014年3月31日。按揭到款到账时间是2014年4月29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2月12日,原告张XX(买受人)与被告XXX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XX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XX室,建筑面积98.45平方米,以414675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为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3、其他方式买受人于2014年2月12日已付购房款124675元,剩余购房款29万元于2014年2月2日日前办理完毕按揭手续;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0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依法组织验收完成并获得竣工。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2.遇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政策,法舱变更等不能按期交房的。合同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为。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解.....

.......

另查明2015年7月21日,连云港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XXXXXX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XXXXX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连云港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XXX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XXX公司应在2015年10月28日前,向张XX交付房屋。但被告XXX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张XX交付房屋,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原告张XX主张自2015年10月29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延期交房违约金2691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XX要求被告XXX公司交付涉案房屋钥匙,并在一年内通过房屋验收并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按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凯捷利公司销售给张继昌的房屋至今未通过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也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而逾期违约金双方已有约定。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张XX违约金26912.4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已预交),XXX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审判员:张XX

二〇一二十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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