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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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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xx能源某(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更新时间:2018-02-02

案情简介

20139月初,原告进入被告xx能源某(福建)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工作。2016年1月127时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的吕凤煤矿中石门210/25#W采面回采煤炭推重车时被后方自行滑行的重车撞伤。受伤后原告先后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和苏坂矿区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为因工伤残九级。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原告收到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因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特向新罗区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赔偿。本案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前,原告代理方积极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之后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收到赔偿款。代理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互谅互让,民主协商,彻底解决纠纷,速度快,使原告及时收到赔偿款,以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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