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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石高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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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更新时间:2011-07-14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郭XX,男,汉族,XX岁,嘉禾县XX乡下XXXX组

申请人嘉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其腾地申请的请求,贵院已以(2010)嘉行执字第22号受理。异议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合理,现对其执行申请提出以下异议,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 申请人以果园地按荒草地报批不符合法律规定

异议人承包30年的荒山,现已承包10年,之前的荒山已经变成了成片的果园,且已盛果期这根本不属于之前的荒地,申请人再以荒地报批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强制性规定。

二、 土地补偿等费用的发放数额不符合报批土地的补偿标准

申请人报批的土地为马托村3.4018公顷,而在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等费用时却以全部土地200亩的标准发放,根据实体规划和实际情况以及补偿分配的发放情况的分析可得出被征收的土地实际为全部的200亩。

三、 征地补偿费用明显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异议人认为,由于异议人的承包经营,之前的荒山已经变为了硕果累累的果园地,地产完全增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承包经营者对承包土地内的动产、建筑物、青苗享有所有权,对承包土地因被征用享有补偿款的受益权,因此,异议人有权得到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安置补助费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征用鱼池、藕池、果园、茶园、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规定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2]20号文件)第十五条 规定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计付:……(二)征用园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至6倍的80%至100%补助……那么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费应该是1600×4×80%×200=1024000元至9600×200=1920000元。这一标准并没有超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全省的补偿新标准中嘉禾县的补偿标准,因此,异议人的补偿标准合理合法。

(二)青苗补助费用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规定补偿:青苗生产期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青苗及其他农作物的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计付:青苗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异议人的果树已经生长期一年以上,应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种粮食作物地的,按照粮食作物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果地的按照果地标准进行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政府对果农果树不按果树实际损失,应给予"相应"的、"足额"补偿才符合本法规定。被征用地年产值在50万至60万之间,因此,实际损失政府得补偿一年的年产值即50万至60万。

现在被征用地上种有梨树14000多棵,板栗3千多棵,杨梅400多棵,全部为盛果期。【1】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规定补偿:青苗生产期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也作此规定,青苗及其他农作物的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计付:青苗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按照这两规定,现在,被征用地上还有20年的承包期未完毕,实际损失将达到50万×20年=1000万至60万×20年=1200万,就算除去果树年久衰期损失,实际损失也会到500万至600万以上;【2】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郴政发[2009]5号的规定关于郴州市零星、经济林青苗的补偿标准结合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和《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说法,补偿价值也应在【14000×70+3000×80+400×70】×【4至6倍】=4992000元到7488000元以上。款且者还是以零星果木的标准算法,被征园地市成片果园,那么其补偿数额是不是该更高;【3】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精神,关于郴州市嘉禾县的补偿标准计算应该是33380元/亩×0.6×200亩=4005600元;【4】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政府2009年在洞政办发〔2009〕94号文件中对《洞口县逥龙洲生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中对于成片果树的大树、中树补偿标准分别达到了250元/棵和200元/棵,兄弟市县的做法无疑应给我们政府和果农予以借鉴,按此计算,该地的青苗补偿也达到(14000+3000+400])×200=340000元至(14000+3000+400])×250=4250000元以上

(三)地上附着物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水池、通电通水设施、围墙等建筑物的价值都应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2009]5号文件的标准一一核实补偿。

综上所述,异议人应该得到的补偿应该有以下几项:1、土地补偿费(按照村集体分配方案分配);2、安置补助费(1024000元至1920000元);3、青苗补偿费(340000元至6000000元以上);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设施核准的补偿),几项总计与申请人给出的485084.7元的结果相差悬殊。

因此,并不是异议人不愿意腾地,对于县委县政府的整体规划利益,异议人一直都很响应本地政府的号召,由于政府有些部门的不规范运作,而以这样低廉的补偿标准给异议人,实在是让异议人损失太大。希望政府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异议人还是很愿意配合政府的规划工作的,也希望贵院对异议人的异议书引起重视,协调好相关部门人员,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此致

嘉禾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郭XX

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石高

201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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