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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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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受伤,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24

十三岁岁男童符某和郑某,系成都市某中学的学生,两人是同班同学。2017年春季,符某在下课期间站在教室门口的阶梯旁,郑某退了一下符某,导致符某摔下台阶,多处损伤、骨折。学校的老师立即将王某送到医务室简单处理后,及时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电话通知了符某的家长。符某经过治疗,花费了医药费数万元,并评上了十级伤残。后符某监护人同时起诉郑某和学校,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补课费等共计十二万余元。

郑某的母亲廖女士找到本律师咨询,在学校跟同学打闹,导致同学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本律师经分析认为,符某受伤时仅有十三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它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对幼儿王某的受伤没有过错。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认为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没有过错,应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符某的一些不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亲属护理费、补课费、等等,应不予以支持。

随后,郑某的母亲廖女士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维权事宜。本律师代理符某出庭,对一些费用提出异议,同时要求成都市某中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本律师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等的异议。同时学校承担部分责任,最后判决郑某的监护人赔偿符某五万余元。


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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