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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蒋某某工程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01-22

郭某某与蒋某某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年816日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签订《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某某苑的水电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约定合同保证金60万元。201*8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1、原告承包被告水电工程,合同保证金计80万元;2、原告于201*831日已支付现金20万元;3、原告以某Y*****号牌奔驰R350车型作价60万作为保证金归被告所有。由于被告原因,合同至今未能履行。期间,原告找被告索要现金20万元及车辆,被告都不予理会。由于被告借第三人20万元不还,原告奔驰车辆被债权人(第三人)扣留。无奈之下,原告与被告一起去找扣车人,并由原告帮被告偿还了借款及利息225000元,后被告与原告就此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支付的以上款项425000元,并且在201*27日之前不予偿还,愿意按******元偿还。此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此款项。且原告为工程开工做准备工作已花费了*万元。原告最终寻找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偿还**万元的请求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原告郭某某于201*8月份听朋友**说被告***有一个水电的工程项目,于是就前往查看,并在201*816日与被告**签订了《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将某某清华苑的水电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保证金为60万元。在此之后,原被告于201*831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合同重新约定保证金为**万元,原告郭强在当日即支付给被告现金**万元,并以一辆奔驰车作价**万元一起交给了被告。由于被告原因,合同迟迟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奔驰车,被告都不予返还。在原告的再三催要之下,被告才告知,由于其欠别人钱,车辆已被债权人扣押。原告为了把车开回,替被告偿还了借款及利息**万元。事实上,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已因此支付了**万元。后被告与原告就此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愿意返还原告支付的以上款项**元,并且在201*27日之前不予返还,愿意按******元偿还。由此可以看出,被告愿意承担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借款协议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愿意按**万元结算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合同的自愿原则,被告愿意偿还原告**万元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从签订《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时起,就为施工做准备。原告租赁了房屋,已支付房租1.5万元,同时雇佣了2个工人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也已经支付工人工资5万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由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支付的房租与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这部分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的车辆损耗也应该由被告承担。

综上以上,原告郭莫某要求被告返还**万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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