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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清律师
湖南-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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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人,法院终予公正判决
更新时间:2007-02-09

案件回放:

1)被告人王某于2003125 与其他三位作案人在县某网吧上网,发现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刘某,被告人王某等四人便各持一把砍刀去砍刘某,致被害人刘某轻伤。

22005527,因被告人王某的朋友张某与被害人田某发生矛盾,被告人王某为替朋友出气便纠集另外三位作案人各持一把刀来到县建筑公司追砍被害人田某,将田某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田某构成重伤。

基于上述事实,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1122将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分析:

笔者作为被告人王某的代理律师,根据王某本人的交代以及司法机关所调查出来的证据,可以看出王某的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且证据也比较充分。笔者认真分析了王某被指控的两项犯罪行为:

对于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之罪为寻衅滋事罪,而笔者认为其所犯之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因为从这两种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身体健康。对于王某的犯罪行为,虽然其犯罪地点是在人口聚集较多的网吧这一公众场所,但是王某在同案人发现被害人刘某后,为了报复刘某而与三位同案人持刀砍伤刘某致其轻伤,其犯罪所针对的对象直指刘某一个人,而非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所以笔者认为这一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将刘某的这一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显然是对刘某有利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其次,被告人王某在2003年即犯罪行为终了之时未满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被告人在这一起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会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很明显王某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这一犯罪的成立已毫无疑义,而且王某在纠集几位同案人砍伤被害人这一犯罪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是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其亲属已代为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由此可以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为故意伤害罪,且在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使从犯,且当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为故意伤害罪,并在犯罪中起了主要的作用是主犯,又因其已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题外话:

对于此类刑事案件,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我们都希望看到犯罪分子能够得到严厉的惩罚,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作用,从而整顿和提高整个社会风尚。然而,对于律师这个职业而言,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所做的是挖掘一切对犯罪人有利的事实因素和法律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犯罪人得到相对较轻的公正的判决,认真充当法律这个天平的支撑点这个角色,找好这个平衡点,同时兼顾犯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能保证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的同时尽量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这架天平摆得更平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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