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去年10月24日晚,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行驶,被告的狗把原告撞倒,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54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并非我的狗撞到原告,而是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撞到了我养的狗。当时,我正在公路的西边一侧遛狗,拴狗的链子开了,狗便跑到公路的东边一侧,因为我看到原告骑车过来,便叫狗回来,狗从东边向西边跑时与原告发生碰撞,原告因此摔倒。原告具有行为能力,应该在看到狗后采取措施避免撞到狗,故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未对饲养的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任其在交通道路上行走,导致在交通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张某与之发生碰撞,并致张某受伤,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26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