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吕成律师
山东-烟台
从业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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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7
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解除合同书》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事实: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与被告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开发区的房屋一处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贰年,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12日止,租金贰年合计人民币64000元,每年租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租赁被告使用。2015年10月19日被告以原告收取不合理电费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委托律师代为起诉,原告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亦无违约行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没有合同和法理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的支持。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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