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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温显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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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主办律师
从业9年

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徐甲系工友。 年 月 日下午 时许,二人在 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徐甲就从床边拿了根锄头把与黄某发生打斗,黄某争抢出头把致徐甲倒地,并用拳头打徐甲脸部,抢过徐甲手里的一根锄头把击打徐甲头部等部位,后被其他工友拉开。徐甲被其他工友扶在床铺上休息,黄某随后收拾衣服作出返回老家。 月 日上午 时许,徐甲因伤势过重被送往 医院救治,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甲死因为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月 日黄某在家中得知徐甲死亡后,在 派出所投案。

指控上述实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亦有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主管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拳头、锄头把击打徐甲致其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 年以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乙、徐丙诉请判令被告黄某赔偿经济损失 元。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未提出异议,辩称是辩护人先挑衅他,才伤着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黄某具有自首情节;2、黄某无前科;3、被害人有一定过程;4、黄某家庭贫困。建议对黄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徐甲系工友。 年 月 日下午 时许,二人在 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徐甲就从床边拿了根锄头把与黄某发生打斗,黄某争抢出头把致徐甲倒地,并用拳头打徐甲脸部,抢过徐甲手里的一根锄头把击打徐甲头部等部位,后被其他工友拉开。徐甲被其他工友扶在床铺上休息,黄某随后收拾衣服作出返回老家。 月 日上午 时许,徐甲因伤势过重被送往 医院救治,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甲死因为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月 日黄某在家中得知徐甲死亡后,在 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徐甲发生争吵,徐甲从床边拿了根锄头把与黄某发生打斗,黄某争抢出头把致徐甲倒地,并用拳头打徐甲脸部,抢过徐甲手里的一根锄头把击打徐甲头部等部位致徐甲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被害人徐甲先拿锄头把击打被告人黄某,被害人徐甲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到 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情节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被害人徐甲亦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综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 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乙、徐丙造成了物质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诉讼请求应结合本案实际判处。据此,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第 条第 款、第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刑期从 止)。

二、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被告人徐乙、徐丙物质损失 元(限判决生效后 天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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