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司与河北省南宫市某绒毛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当时的经办人是总经理赵某、业务员赵某某。因鸿华公司欠绒毛公司货款80余万元未付,绒毛公司以赵某二人犯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南宫市公安局报案,赵某二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批准逮捕,后移送至南宫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韩效亮律师接受赵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四下南宫与检察院承办人员交换意见。韩效亮律师运用娴熟的合同法理论指出本案是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得到了承办人的认可,南宫市检察院最终对赵某二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