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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雇凶伤人 律师辩护获得缓刑
更新时间:2018-01-11


2017年元月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与邹平某公司保安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2017年2月春节期间某天下午,被告人郭某某产生教训何某的想法,于当日下午,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让冯某找人教训何某,郭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000元给冯某。被告人冯某联系刘某等人乘坐出租车到达邹平县汽车站与郭某汇合。郭某另外联系出租车,几人乘坐出租车到达该公司北门附近,郭某在出租车上等候,被告人冯某、刘某等人按照郭某安排,下车骗取何某打开大门,遂对何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何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处。
樊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此案,樊律师了解到郭某无前科,积极说服其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樊律师又写书面律师意见给公诉科承办检察官,主张郭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及抓获经过与事实不符,请求退回补充侦查,经过退查,公安机关又如实说明了郭某某的到案经过,起诉书直接认定郭某成立自首。经过法庭辩护,2017年9月13日,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62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本案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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