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余艳霞律师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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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案改定合同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7-12-30

2015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假的驾驶证,在某某租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车的方式,骗的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9500元尼桑天籁轿车一辆,并转卖给吴某某。某某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至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为辩护人我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的骗取租赁公司的车辆转卖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故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检察官认为周某某从始至终都使用造假的信息去签订合同,甚至在签订合同时还用纱布将头蒙上,其实质上仍是诈骗罪,辩护人认为周某某的身份证系捡来,对该身份证的真实性并不知情,且其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理应定性为量刑较轻的合同诈骗罪。

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接受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16年2月19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某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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