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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昆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杨某减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7-12-25


为昆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杨某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20151126日,昆明市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534日午夜,在某农贸市场发生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保安队长,负责该区域内的保安日常管理工作,但对市场内存在的“三合一”、保安队员在岗亭内取暖等问题,未予上报有关部门和制止。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辩护意见:杨某某家属委托黄云龙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黄云龙律师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在接受案件后即主动配合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根据家属的要求和办案需要多次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杨某某,组织律师团队的骨干对全案在是否构成犯罪、罪名的认定、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研讨。

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多次会见杨某某,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云龙律师决定依法为杨某某做无罪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1. 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2.指控杨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3.对杨某某处以刑罚缺乏期待可能性。4.全面、深入分析本案证据材料,事故的发生责任不全在被告人杨某某。5.从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表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被限制在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保安服务业不在其列。并非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还需要对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具有安全管理责任6. 杨某某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辩护效果: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2016821日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官刑二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二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详见(2016)云01刑终592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当在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本案最终判决为有期徒刑二年,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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