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2017年2月4日被害人张某及妻子搭乘被告人出租车从抚顺市东洲区某街前往抚顺市新抚区某街,期间双方因行车线路问题发生口角,其中被害人张某酒后,当车行驶到目的地附近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张某拽下车后双方厮打起来,张某被打成头外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赔偿被害人张某合理经济损失14364.08元
二,【作为被告人二审辩护人,辩护意见要点】:
1,被告人构成自首。
被告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2,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理。
3,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放弃对被告就其所伤害相关事宜再次主张利益的权利,并对被告予以谅解。
4,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人民法院判决】: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4刑终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定罪部分;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及家属对辩护律师非常满意,赢得好评。
作者:刘明顺律师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