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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2017-12-14

劳动者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无法就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怎么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邹某于2011年4月20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烫毛工,每月平均工资数额是3895.5元。2016年11月15日被告派车间主任口头辞退原告。2016年11月16日后原告没有到公司上班了。2016年11月28日,原告到劳动局提出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1年4月20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850.5元(3895.5元×5.5个月×2倍)

【仲裁裁决】

本案中,申、被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有异议,申请人主张其被被申请人辞退,但申清人未能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提供事实依据,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对中清人要求费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凊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在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如何在2016年11月16日解除的情况下,本案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原告和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工作已满5年未满6年,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23373元(3895.5元×6个月). 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解析】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如果是违法辞退,则需要按上面的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后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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