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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宁海县某2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更新时间:2017-12-14

2014年2至2015年3月,被告人邬某某在经营宁海某1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期间,在明知宁海某1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宁海县某2电器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述1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535331.68元。受票企业均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12月14日、5月11日、4月6日、5月18日、4月19日、5月13日、11月22日,被告人邬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孙庆某、徐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案发后,宁海某1电子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宁海县某2电器有限公司、宁海某3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某4有限公司、宁海某5电子有限公司、宁海某6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某7光电有限公司及其他4家企业均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宁海某1电子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邬某某作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宁海县某2电器有限公司、宁海某3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某4铜业有限公司、宁海某5电子有限公司、宁海某6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某7光电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等分别系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其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邬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孙庆某、徐某某、何某某、汪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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