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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7-12-1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7)辽01破2-1号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根据****花炮厂、*****花炮二厂、****烟花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烟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随机选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担任****烟花有限公司管理人,卢建律师为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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