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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月明律师
广东-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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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7-12-13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赖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赖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今天依法参加了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现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报案人对房屋是否拥有所有权存在法律争议,在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错误的。

1、报案人未持有的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不能说明涉案房屋的权属是报案人。

2、涉案的土地,报案人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相关部门也没有出具书面的审批意见给报案人,报案人私下建房属于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该法律规定,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必需是合法的房屋、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但本案的报案人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是涉案房屋的权属人。财产所有权由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基本权能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权的财产,但前提下必需是合法的财产辩护人认为如果是无主物或者是违章建筑物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在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错误的。

三、被告人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应受刑事追诉程度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该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依据罗定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预算书所作出的,因工程预算书不客观真实。首先,罗定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其次,预算的总金额是按照编造日期20151112日所作出的,但本案是发生在20121016日发生的,以三年后的时间作为基准日作出的工程预算明显不客观真实。再次,根据工程说明第二点,本工程执行规定,根据2013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又套用《2010年广东建筑与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等作为标准作出预算,本案发生在20121016日,而预算单位分别采用了2013年和2010年的计价标准作出预算,明显不客观真实。工程说明第七点,税费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5394.15元,但没有说明到底属于何种费用。第四:根据案卷102页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预算包干费、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费、危险作业保险费等等费用全部一一累加进去,我们应当考虑一下,本案属于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应当以财物实际损害的价值作出鉴定,而预算单位将不相干等费用全部累加计算,这样是不能得出客观、科学的结论。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以毁坏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而不应以财物收复的预算价格计算。实际损坏的价值与需要修复的预算价格是有本质的区别的。预算只是对修复财物的一种估算,并不实际发生的金额。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完全是根据罗定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预算书所作出的,连金额都是一致的。价格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客观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导致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所以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2、涉案房屋并没有实际损坏,即使遭到损坏,价值也没有达到25869元。

根据当庭提交的现场照片来看,报案人已经将两万多砖堆放在涉案房屋的二楼,正准备打算续层的,如果房屋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报案人还会继续加建吗?根据报案人2016年5月2日的询问笔录提到,办案民警问:现在你被损坏的房子状况如何?报案人回答:现在房子的状况跟被损坏那时差不多。从上述的笔录可以看出,报案人从来没有对房屋进行修复过,现在也继续使用,现在正准备加建二层,证明房屋没有被损坏的事实。

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本案中的报案人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毁财物的合法财产所有人,其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物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本案用于定案的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明、鉴定程序违法刑事追诉程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其证据客观性中要求必须具有排他性。而从现有的证据看,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证据显然不足,不能达到刑事定罪的证据要求,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立法精神,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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