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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厂房为违法建筑,也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7-12-12

王先生与某区村委会签订《土地对外发包合同书》约定土地性质为耕地,王先生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将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租用的耕地上建造砖厂厂房。几年后,王先生厂房依法被纳入征收区域。而该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认定王先生建造的房屋确属违法建筑,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王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最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王先生与行政机关达成赔偿协议。

现实中,像王先生这样的违法建筑并不少见,但是部分执法机关以拆除违建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借房屋建设中的瑕疵,以达到涉案房屋不补偿或者少补偿的目的。在上诉案例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其他部门如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是无权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此外,违法建筑并不意味着零赔偿。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程序合法至关重要。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书》应当依法被撤销,作为违法建筑的厂房拥有者王先生亦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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