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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要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时,买方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7-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栗素诉称: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将自己对于xx小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出售给被告,原被告选定xx小区999号房屋,房款由被告一次付清,并额外支付给原告10万元转让费。后原告得知该交易违法,故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迎辩称:被告支付房款,原告交付房屋,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涉案房屋,并非购房指标。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购买涉案房屋是由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房款是由被告支付,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自涉案房屋交房之日,便是被告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手续、各项税费、装修房屋、入住房屋。被告向法院提供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原始文件,包括购房合同、发票、契税等。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履行过程中,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实际占有使用人也是被告,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证件票据原件也是由被告办理并保管,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实际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至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否产生效力的问题,据法院查证,原被告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交易发生于限制交易政策实施之前,且现在已经符合交易条件,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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