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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荣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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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卖房给父亲,离婚时怎么分割
更新时间:2017-12-05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张某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016年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以低于市场价及购房价的价格出售婚后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给其父亲张某某,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为此,李某向审理离婚的法院提出申请中止审理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对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做出判决:李某和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父亲张某某的行为应属无效。法院支持李某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经法院调解,张某撤回离婚起诉和确认合同无效的上诉。
苏律师认为: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产是现代家庭极为重要的财产,当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处理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案件中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并未与李某平等协商,以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购房价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张某某,严重损害了李某的财产利益。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张某和张某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上诉要件,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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