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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死一重伤,一审获法院轻判
更新时间:2017-11-15

交通肇事致一死一重伤,一审获法院轻判

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107国道行驶至某个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两个行为相撞,致一死一重伤。事故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陈某家庭贫困,无法给两被害人足够的赔偿。

王律师接受案件后,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对方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立即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其行为构成主动投案自首

、被告人在经济比较拮据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两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被害人闫天学以及李中洲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初犯偶犯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量刑范围内得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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