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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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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7-11-10
案情简介:
上诉人山东某某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3)诸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23日,李某某到化纤公司工作。李某某在化纤公司工作期间,化纤公司未给李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与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在化纤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李在化纤公司提供正常劳动至2012年9月份。化纤公司支付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600元。
衡明律师为被上诉人李某某代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于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9月份期间在上诉人处工作的事实无异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关于李某华交接项目说明,无法认定被上诉人的亲属李某华将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带走了,故上诉人关于李某华拒不到庭作证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小结: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收入等问题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能被法院支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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