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2017)赣1102民初2359号
2017年4月28日20时40分许,姚××醉酒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上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禹路聚轩木艺路段与对向行驶唐×驾驶赣E×××××号轿车向右转弯借道时发生碰撞,致使姚××受伤及两车受损。姚××受伤后被送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为:右下腹部软组织挫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负事故主要责任,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赣E×××××号车投保于平安财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唐××垫付1,022元医疗费。
办案过程: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是此次交通事故的被告,本来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由于当事人事发时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造成形势非常被动,但通过责任认定书发现,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并且造成被告严重车损,被告完全可以向原告主张权利,这样就存在很大的调解空间,最后在法院主持下,积极与原告进行调解,获得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姚××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8,775.54元(付款时,因唐××预付1,022元,故应予以扣减);
二、被告唐××向原告姚××赔付停车费240元;
三、驳回原告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点评:
首先,从诉状说起,对于交通事故案例的被告就有很多需要学习的知识。车主、驾驶人作为肇事方被列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肇事车辆有没有投保险,在哪个保险公司投的保险,投了那些险种,以及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能索赔多少,这些就需要考虑周到,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还有一个容易遗忘的就是受害方乘坐车辆的车主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如果承担责任,还要考虑车主与驾驶员是否同一人,以及车主是企业还是个人,车辆是否投保险,是什么险种等等因素,明确这些才能确定是否列为被告以及哪些可以列为被告。
其次,诉讼请求中索赔的费用所需要的证据也需要收集全。医疗费、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只要搜集好相关的发票就行,对于误工费,只有原告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好把原告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明细打印出来作为辅证。如果收入比社平工资低,可以按照社平工资主张误工费。关于受害方的伤残残疾赔偿金,如果伤情有骨折需要做鉴定,最好申请法院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做鉴定,不要私自鉴定,因为如果私下做鉴定,对方不认可,还有可能导致重新鉴定。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出来后,作为律师来说不仅应该知道赔偿标准是多少,还应该知道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伤残赔偿金要根据当事人的年龄、伤残等级、户口性质来计算。
交通事故案例赔偿项目比较多,每一项赔偿项目都有专门的计算标准,这就需要准确掌握好计算依据和证据的准备工作,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储备,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